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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..於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。也就是說共有人間互相買賣應有部分持分,並無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適用之餘地。而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第1項的規定,是指共有人以「有償」的方式處分土地變更權利,得以「多數
昨天 08:30 | yam蕃薯藤 | 關鍵字: 共有人 第34條 買方 第1項 不動產 合計 第4項 蕃薯藤 建築 土地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