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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專文〉身為共有土地的共有人之一 ,可以同意出售共有土地,同時成為買方,而向多數共有人......共有人兼為承受人,其應有部分實際上並未為處分,如就未同意處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強制予以處分,即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,是共有人為承受人時,其人數及應有部分應不得計入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,始為公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