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是搜尋 "第37條" 的結果
![]() |
屏東前後任新埤鄉長任意調換職員工作、薪資涉貪 濫用人事權下場曝光了 (2)...毫無悔意,犯後態度不佳,均請從重量刑,以昭炯誡。為嚴懲貪汙並澄清吏治,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7條、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,就被告6人皆宣告褫奪公權。熱門新聞: |
![]() |
【專家之眼】為何賴清德的「反國會濫權」覆議案被否? (2)...本並無明顯差異,有的甚至比今天的版本還嚴苛,例如,民進黨於1993年所提出的《立法院聽證調查法草案》第37條:「聽證會之證人於作證時,若為虛偽陳述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」。此外,蔡同榮在2008年提案增訂刑法第 |